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惠州市白盆珠水库工程管理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5-08-05 浏览人数:420  新闻来源:白盆珠水库管理局
      惠州市白盆珠水库工程管理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国家中组部制订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本局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正科以下(含正科)干部(职工)档案集中在本局人事档案室统一管理。配备以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一名,并由一名人事部门的领导分管人事档案工作,对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管理业务工作同时接受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职工)档案材料;
    (二)办理干部(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
    (三)登记干部(职工)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职工)的档案情况;
    (五)做好干部(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调查研究干部(职工)档案工作的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职工)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七)推广、应用干部(职工)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五条  为了使干部(职工)档案能够适应人事工作的需要,要经常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六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职工)档案。
    第七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八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职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第九条  干部(职工)档案材料,须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的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职工)档案应严密、科学妥善保管。
    (一)完善档案室建设,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室,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室内要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要经常检查;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三)保管干部(职工)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一条  档案盒、目录纸和分类纸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监制)。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 查阅和借用(职工)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职工)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查阅本局科级干部档案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查阅一般干部或职工档案报送分管副局长审批。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职工)档案;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逐级请示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司法、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过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大概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八)无论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其他人员查阅档案必须至少有2人在场,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签记。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职工)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职工)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
                第七章  档案室职责
    第十六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第十七条  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对本单位人事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对本单位的全部人事档案实行综合管理,认真做好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工作,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有关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单位人事档案有关的资料,配合档案提供利用。
                第八章  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办事。
    第二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学习掌握档案的专业知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规定,做到不丢失、不泄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开启档案室,必须由两名配置钥匙的档案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并做好登记工作,才能进入室内。
    第二十六条  搞好档案室的环境卫生,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室内干燥。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打印】【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