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白盆珠水库工程管理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惠州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局人教科是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部门,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局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局副处以上干部选拔任用,由市委决定。正、副科级干部由市水务局党组研究决定,正科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副科级干部报市人社局备案。股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局党委研究决定,报市水务局备案。局人教科负责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具体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拟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获多数人赞同。
第六条 提任局机关科长(主任、所长)、局属单位一把手职务的,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局机关副科长(副主任、副所长、队长)、局属单位副职职务的,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第七条 担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
(二)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
应届毕业本科毕业生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定为科员职务;
(三)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
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以下干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位申请。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水务局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如需要进行竞争上岗的职位,由人事科提出竞岗工作方案,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后报市水务局批准。
(二)动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市水务局授权同意的,局人教科根据党委或党委主要领导的提议、局机关干部配备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配备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或提交党委讨论,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民主推荐。职位配备及工作方案动议获得市水务局同意后,由市水务局人事科会同本局人教科组织民主推荐,并将推荐结果上报市水务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四)资格审核。由市水务局人事科会同本局人教科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任职回避等情况。
(五)确定对象。考察对象由市水务局党组确定。
(六)综合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市水务局人事科会同本局人教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结果报市水务局党组。
(七)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任免由市水务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八)任前公示。领导干部任职前应进行公示。科级干部任前公示,经市水务局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市水务局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方式、程序、内容按照《惠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统一使用“12380”监督电话的通知》规定执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办理任职。干部在公示期满后,办理任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制度的实行范围、程序等按照《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条 选拔任用股级以下干部按第九条各项程序,在局内民主推荐,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进行任职。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坚持干部任免前谈话,经市水务局要求我局谈话的,科级干部由局党委书记或分管党委成员谈话,股级以下干部由人教科负责谈话。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随意放宽或改变提任干部条件,搞迁就照顾;
(二)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得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四)不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不得拒不执行党组对干部调动、调整等所作出的决定;
(六)不得伸手向组织要官,发现有跑官要官的,暂不考虑其提拔使用;
(七)参加党委会成员必须严守会议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供会议讨论情况。
违反上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未详的其他事项,按照2014年1月15日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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